1999年,李某与张某签订《契约》,将自有农村房屋卖予张某;后经拆迁,张某获得远高于购房款的补偿。2017年,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契约》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拆迁补偿1000万元。庭审中,我们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主张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为李某,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仅支持李某41万元的款项支付请求,剩余补偿款仍归张某所有。
我们的努力将张某诉讼中的损失降至最低,并基于所购房屋之拆迁权益获得巨大利益,张某对我们的工作也表示了极大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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