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与孙某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新某(化名),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争吵,感情破裂,2016年孙某从家里搬走,后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同时主张儿子王新某的抚养权。第一,双方均主张婚生子王新某的抚养权。第二,本案涉及一套被告郑某名下的房产,该房产为被告郑某的母亲出资40万元购得,所有权登记在郑某名下,由郑某以个人名义贷款10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2万余元,原告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问题解析:
一、关于婚生子王新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律师认为婚生子王新某依法应当判归被告抚养。理由如下:
第一,从物质层面看,原告孙某没有稳定的收入,其收入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尚且困难,更无力抚养孩子。
第二,从精神层面看,王新某是个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 2015年,双方就曾去民政局办理过离婚手续,后亲人赶到劝说,双方才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在一次商量离婚事宜时,孙某曾经亲自写下“字条”,明确离婚后孩子由郑某抚养,可以看出,孙某那时候就考虑过离婚后孩子归郑某抚养的事情。
二、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案从争议房产购买时的相关信息显示,争议房产的出资人为郑某的母亲。《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的房屋买受人为郑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郑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为郑某。根据本案争议房产的购买、登记、贷款信息,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本案所涉房产的此种情形应当视为郑某的母亲对自己儿子郑某一方的赠与,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唯一争议的一点就是郑某的母亲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余款由郑某个人以按揭的方式贷款10万元分期偿付,至目前,郑某已还贷二万余元,其实这二万余元也是郑某个人在偿还,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二万余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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