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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另约定的违约责任有效

来源:未知   2019-09-23   人看过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先生起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董先生说他妻子被告钱女士的侄子钱某甲在甲市A地新建的一间三层半房屋要出售,我通过被告董先生于2012年6月9日达成购房协议,双方约定购房款162000元,我于签订协议当天将100000元汇入被告董先生妻子钱女士的银行账户,后于2012年5月28日前我用现金付清了剩余房款。由于被告董先生收到购房款后却一直不能办理土地证及房屋过户手续,我便要求被告董先生退还购房款,被告董先生同意退款并于2013年3月2日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退还购房款160000元,在2013年8月份之前还清,但经我多次催讨,被告董先生仅还款40000元。现我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先生、钱女士夫妇共同偿还剩余购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按定期二年存款利率,计算二年),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2012年6月份,原告董先生的父亲胡大叔主要买我在甲市C地新建的一间三层半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总购房款162000元。原告父子先后三次付给我购房款160000元。2013年3月2日原告董先生说要退房,我同意了就打了张欠条给他,但要求原告董先生在我付款时将该房屋买卖协议退给我。后来因为原告一直不肯将该房屋买卖协议退还给我,我也没有完全按欠条还款,只在2013年8月份还了10000元,2013年11月份还了30000元。我认为我与原告作为老乡关系,能够在签订协议一年后同意原告原价退房就很照顾情面了,再要我支付利息我不同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董先生、被告钱女士共同退还原告董先生购房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上述款额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四、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被告董先生向原告董先生出具欠条,约定了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的数额及还款时间,且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10000元(按定期二年存款利率,计算二年)的诉讼请求,靳律师认为,按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之前退还欠款,逾期则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未特别注明系自原交纳购房款时间开始计算利息,应当视为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故支持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被告董先生与被告钱女士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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