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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未知   2020-04-03   人看过

若忠诚协议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条款(如限制人身权利),该协议应当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空有合同的外形,产生的“不忠赔偿责任”产生的债权不属于合同之债,不受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但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不仅在道德层面是夫妻之间应当遵守的义务,也在法律上被提倡,即使没有夫妻忠诚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可以认为是违法了夫妻忠实义务,即使没有夫妻忠诚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在法律上也会出于不利的地位,这些规定使夫妻忠诚协议被法律认可提供了依据。实质上,夫妻忠诚协议也不过是把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协议的形式细节化、具体化。

既然无论忠诚协议是否存在,依照法律都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或在离婚诉讼提出财产分割时使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那么订立夫妻忠诚协议还有没有意义呢?

君途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在现实中还是有一定意义的,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和损害赔偿,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对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做进一步的说明,如果在夫妻忠诚协议中对相关事项都做了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又许可夫妻自由协商夫妻财产的使用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给受损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等其他合理请求提供了依据,也使得法律对制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操作更为顺畅可行。


那么如果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君途律师在这里有一下几点需要提示当事双方注意:

1、由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请求法院裁判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单独提出,需要以离婚诉讼为主体,在离婚诉讼中附带提出,这样夫妻忠诚协议才能获得法律认定的空间。

2、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夫妻关系,对婚前同居关系或者恋人关系不适用,也不发生效力。

3、夫妻忠诚协议对于违反协议的赔偿数额要合理,与对方的过错相适应,不能约定的抬高,否则容易导致夫妻忠诚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得不到支持。协议对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效约定也要注意避免。

4、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协商的结果,具有相对性,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其他第三人则无约束力,不能对其他第三人如过错人非婚同居的对象等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君途律师提示大家,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在实务中有很大争议,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有意向签订的当事人,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寻求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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