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策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一般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会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开发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否则不交房。而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一般开发商为按揭的买家提供了担保,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另一方面,开发商集中代收契税可以方便快捷地去办理房产证,这也是从方便业主的角度出发的。
因此,一般契税的时间要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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